2023-04-21 10:08:14 最高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牟某某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某经营各种肥料,遂欲在张某某处订购总养分含量为40%的化肥。为有利于销售,二人约定使用印有“ZGNZ”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将包装袋上化肥总养分含量标注为51%。后张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生产包装袋,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生产、灌装化肥。王某某在知道张某某未经“ZGNZ”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生产印有该商标的化肥包装袋1万余条。赵某甲、赵某乙在知道其生产的化肥养分含量等与包装袋标注不符的情况下,以92万余元的价格将生产的392余吨灌装复合肥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又以11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牟某某。2019年2月至4月,牟某某陆续将部分化肥销售给吉林省磐石市、梅河口市等地160余户农民,销售金额达106万余元。
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涉案化肥不合格。经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肥料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受害农户耕种的玉米减产400余万公斤、水稻减产1500余公斤,经济损失共计560余万元。
2020年4月至5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张某某等4人犯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30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七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鉴于二审期间王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况,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均予维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发现该案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的区分适用,关键是能否认定伪劣化肥使用与农民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建议公安机关联系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作物生长期死苗原因及时鉴定。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随即组织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等多家单位的5位农业、土壤、肥料、种子方面专家进行田间鉴定,专家结合田间实地调查,综合地块条件、种植方式、种子、农药、气候等因素,鉴定得出农作物死苗与使用涉案化肥具有因果关系。
审查逮捕阶段。受害农户对案件进展及处理结果高度关注。检察机关认真审查证据材料,依法对张某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做好农户生产损失鉴定工作。检察机关认真接待受害农户代表,耐心解答法律问题,得到农户的理解与肯定。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注册商标授权情况、涉案化肥生产方式和成分、包装袋来源、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以及损失认定等方面证据。在农作物成熟后收割前的关键时间节点,黑龙江北方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在田间取样与调查后,鉴定出每户农民农作物损失产量。当地公安、农业、粮食、物价等四部门经过市场调查,联合对受害农户农作物进行了粮食等级认定,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农作物损失价格进行认定。最终,在相关证据收集完整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对张某某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提起公诉;因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化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化肥质量不合格,因此对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综合运用在案证据,详细论证各被告人的定罪理由、量刑情节,尤其是伪劣化肥使用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罚当其罪。案件审理中,共计149户受害农户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尽力为受害农户挽回经济损失。经调解,大部分受害农户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
(一)依法全链条严惩制售伪劣化肥犯罪,全面保障粮食安全。化肥是农业生产最基础的重要物质投入之一,对农作物生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伪劣化肥产品直接影响农作物产量与品质,严重危害农民合法权益,影响国家农业安全和乡村振兴。本案犯罪行为涉及地域广,伪劣化肥生产地为山东,销售地为吉林省内多地,各被告人采取跨省作案模式,链条长且隐蔽,受害农户多且损失大。针对伪劣农资产品犯罪,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上挖源头、下追流向,最终实现全链条打击,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有力震慑了潜在不法分子,全力保障农业生产正常有序,切实维护国家农业生产根基。
(二)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合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适用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前提,损失认定及计算、使用伪劣化肥与农民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涉及检验、田间鉴定、粮食等级认定、价格认定等多个环节,需要各部门大力合作,共同推进,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本案办理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专家及检验、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案件及时准确办理。同时,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律师共同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放心购、安心种”的信心进一步提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