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3 17:22:51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4月19日,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对流通领域化肥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对当事人息烽县某磷肥厂进行执法检查。
经检验,当事人2022年1月20日所生产的一个批次过磷酸钙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水分的质量分数和水溶性磷(以 P2O5计),水分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15%,实测23.2%;水溶性磷(以 P2O5计)技术要求≥7%,实测2%。
经查,该批产品生产数量6吨,生产成本380元/吨;销售3.1吨,销价400元/吨;货值金额2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以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