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4 06:48:49 鹿法前线
农资赊销是非常普遍的情况,很多农户选择年底农作物收获后再还款,同时也可以预防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药害肥害时找农资店说理。但是否能以药害为由,拒绝支付农资货款呢?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罗某在原告农资店处购买农药和化肥,用于农业生产,双方以赊购的方式进行交易。
被告在购货单上签字,并承诺于当年收完果后会将购买农资货款全部还清。
经原告多次追索还款,被告均以果树受到药害减产及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时间,迟迟未还。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中渡法庭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农资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5965元。
被告罗某收到诉讼材料后情绪异常激动,明确表示拒付货款并拒绝调解。为了更深入弄清楚矛盾症结,承办法官在庭前认真倾听了被告的讲述。
被告承认拖欠农资货款的事实,认为是用了原告的农药才导致果树损失,又因当时疫情没有保留任何证据,自己也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最后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是药害致果树受损。
为了更好的指导果农在药害致损纠纷中合理维权,承办法官详细地向被告讲述药害致损相关的法律知识、举证指引和注意事项。
明确告知被告对其本次药害致损的主张没有且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话,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将承担败诉风险,且买卖合同纠纷与药害致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以药害致损为由拒付货款的抗辩意见亦不被支持。
最终,经过法官与原、被告长达两小时的释法明理中,双方均作出了让步,一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鹿法官说法:
药害致损与买卖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调解过程中也释明,相关方在维权时切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
作为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维护自身的良好信誉,拖欠的货款要及时归还,但是如果在农药使用中出现药害,种植户也要及时保留证据,及时检验,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