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2 13:43:19 农时达情报
青海的于有钱(化名)在一家农资公司分两次购买水溶肥共计9.2吨,一吨单价为2.2万元,总价为20.24万元。
因为他一时拿不出这笔货款,于是给农资公司写下字据,承诺“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此款,如逾期未付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并签名按了手印。
后来,农资公司多次向于有钱要货款,都被于有钱以化肥未达到使用效果为由拒绝。
没办法,农资公司向法院起诉了于有钱,要求付化肥货款20.2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536.80元。
随之,双方开始对簿公堂。
开庭的时候,于有钱多次提出化肥有质量问题,没有达到预期产量。
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事实清楚,于有钱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针对20.24万元货款,农资公司提供了欠条、出库单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清楚反映出水溶肥数量和单价,于有钱接收了水溶肥并投入使用,双方买卖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于有钱称交付的水溶肥存在质量问题,但他并未在合理时间期限内通知农资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原告所交付水溶肥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于有钱主张水溶肥存在质量的问题,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问题。本案中,双方在结算时约定了还款期限。以20.24万元为基数,按2021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的基础上,加计30%至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1536.8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于有钱支付农资公司化肥货款20.2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536.80元。
于有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之时,双方的焦点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任何违约金的条款和金额,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于有钱上诉称: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农资公司提交水溶肥款的欠条,于有钱本人并没有见过该欠条,也没有向农资公司出具过该欠条,所按的指纹可能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按上去的,也没有签名。
经鉴定,欠条上只按了本人一个左手拇指的指纹不符合出具欠条的常理,也不符合一般按指印的常理。因此该证据不成立。
于有钱认为,本人和农资公司口头协议中约定,购买使用化肥后,种植的枸杞达到每亩干果产量为500斤,实际每亩枸杞干果产量仅为150斤左右,远远没有达到农资公司承诺的产量。
本人与农资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任何违约金的条款和金额,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1536.8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人不应当农资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有钱提出双方口头约定亩产500斤干果的理由,因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对此农资公司不予认可,且枸杞的产量不是水溶肥单方面可决定的,显然违背常理,被上诉人不可能也不会作出如此承诺,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中载明付款期限。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于有钱应该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最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