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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化肥公司产品外包装虚假宣传

2023-07-12 14:10:00 农时达情报

河南省唐河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典型案例(河南农心肥业有限公司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21日,唐河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河南农心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沃利沃”菌肥产品外包装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共生产“沃利沃”农用微生物菌剂105吨,唐河县郭滩镇王明凡农资经营店于2022年7月从当事公司购进该微生物菌剂11吨进行试销售。

该批“沃利沃”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适用作物为瓜果(西瓜、苹果、葡萄、猕猴桃、柑橘、香蕉、菠萝、大枣、桃、梨等)、蔬菜(茄果类、叶菜类、葱蒜类、根菜类、豆类)、烟草、茶叶类、药材类等经济作物,同时适用其他各类作物,但其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上显示,该微生物菌剂适用于小白菜。

其外包装宣传的适用范围超出了肥料登记证上的范围。至案发时,唐河县郭滩镇王明凡农资经营店从当事公司购进该微生物菌剂11吨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仓库剩余“沃利沃”农用微生物菌剂94吨,待售价格为1150元/吨,该批次“沃利沃”农用微生物菌剂货值金额共计120750元。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销毁了违法包装,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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