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8 23:06:04 农时达情报
5月29日,陕西千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龚某某、张某等11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某、张某等11人于2023年以来,对生产出的化肥不进行有效检验,在化肥质量标准无保障的情况下向外出售,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其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化肥行业的健康发展,农民可能因为使用伪劣化肥而导致经济损失,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紧张严密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庭审在六个多小时后宣布休庭,将择期依法进行宣判。
法官提醒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广大的消费群体一定要擦亮眼睛,洞悉伪劣产品真面目及危害性,提高警惕,伪劣产品一旦入市,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扼杀企业自主创新、败坏商品信誉,还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和危害老百姓的利益,切勿因一时的贪婪,换一世的追悔莫及。
农业是立国之本,农业安全关乎国计民生。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导致使用假冒伪劣化肥的农作物减产,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严重的会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千阳法院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各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犯罪,依法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全力保障农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