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0 18:59:41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15日,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市中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当事人杜某某种植销售的豇豆开展专项抽检。
经市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该豇豆进行检测,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检验结果为0.086mg/kg, 限量值为≤0.02mg/kg, 依据GB2763—2021的要求,该产品本批次抽查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杜某某的行为属于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2024年11月12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4年11月22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