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时达情报 2022-07-06 17:51:46
在农资经营过程中,农资经销商或许进来的化肥产品不合格,被监管部门查处后也是很无奈。
农时达情报收到过不少农资经销商的抱怨,表示不合格产品不是经销商生产的,出了问题应该查厂家,而且在外观上也很难辨别产品是否合格。
对此,农时达情报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因此农资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进货查验。
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质量义务,这不仅是保证销售产品质量的措施,也是保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
销售者对所进货物经过检查验收,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向供货者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拒绝进货。如果销售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要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风险。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是:
1.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是生产者出具的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应要求的标志。销售者在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时,首先应当检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如果产品没有合格证明,销售者应拒收。
2.验明产品的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拒绝进货。
3.销售者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如果对进货产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或者为了确保大宗货物的质量可靠,也可以对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022年初以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小编摘录了其中4个处罚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查处化肥直销店经销化肥包装袋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案
2022年4月19日,通河县市场监管局对通河县某化肥直销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化肥经直销店经销的禾旺达水稻掺混肥包装袋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1633-2008属于废止的标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依据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上述掺混肥,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查处农资经销公司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案
2022年2月22日,鹤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福田农资经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掺混肥料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该批肥料标示生产企业为黑龙江某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为:220294,购入数量25吨(500袋),采购价格是154元/袋,销售价格是170元/袋,销售金额85000元。
当事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掺混肥料25吨(500袋),罚款4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查处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掺混化肥案
2022年4月19日,七台河市勃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勃利县海艳农资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农资商店销售的掺混化肥(黑诚龙丰王)进行了现场抽样,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勃利县海艳农资商店销售的不合格掺混化肥(黑诚龙丰王)系从哈尔滨某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6吨,购进价格为3600元/吨,销售价格为4000元/吨,销售货值金额共64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规定,责令勃利县海艳农资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款共计38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查处种子商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肥料案
2022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克山县美亚种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一款掺混肥料外包装标识内容没有电子喷码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包装袋内没有产品合格证明。
经现场检查,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从吉林省某农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掺混肥料共30.1吨,购进价格每吨3010元,以每吨3500元的价格共售出16.4吨,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化肥货值金额合计金额10535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立即追回已售出的掺混肥,全部产品返回生产厂家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8036元,罚款1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5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