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时达情报 2022-07-23 07:49:20
湖南高院7月21日发布一则案例,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张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损失192元。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张某先后骑自行车到华容县某镇、湖北省石首市某村等地盗窃作案8次,盗得7名被害人饲料2袋、化肥12袋,共计价值1422元。
另查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盗窃的六名被害人的肥料,经追缴已退还该六名被害人。
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11月8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1年2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尚未退还的盗窃财物饲料2袋,应当责令退赔给被害人胡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