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时达情报 2022-08-25 08:32:34
2022年6月26日,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县安塘石龙农资店经营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2.9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6日,吉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吉安县安塘石龙农资店经营的复合肥进行现场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样品氧化钾含量、总养分不符合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复合肥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3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吉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农资、化肥作为保障农业稳产增产的生产资料,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必须严格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化肥等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严防假劣化肥坑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