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时达情报 2023-01-15 14:24:26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发布了“致全省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全文如下:
肥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年的粮食收成。去年全省粮食生产再获丰收,肥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粮食安全和您的切身利益,维护全省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做好肥料稳产保供,满足2023年备耕春耕用肥需要,省农业农村厅郑重提醒:
各肥料生产销售企业要达标生产、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广大农民朋友要合理选肥、谨慎购肥、科学用肥,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保障农业生产用肥安全,全力保障粮食安全生产。
一、肥料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到“四要”“四不”
“四要”:
1.要遵纪守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2.要把好肥料产、供、销和使用各环节的质量关,严格杜绝不合格肥料产品出厂、出店。
3.要加强对肥料应用过程的科学指导和服务。
4.要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肥料产品科技含量,依靠示范带动作用,增强农民对新型肥料产品的认知度,加大对微生物等新型肥料产品的推广力度。
“四不”:
1.不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肥料。
2.不经营“四无”肥料。“四无”指的是无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执行标准。
3.不经营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功能的肥料。
4.不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肥用肥。
二、广大农民朋友购肥要做到“八要”“八不要”
“八要”:
1.要选择正规诚信的肥料企业或实体经营门店购买肥料。
2.要科学选肥。根据生产目的、耕地肥力,选用当地使用多年或经过农技人员试验的肥料品种,确定使用数量和方法。
3.要查看肥料包装是否规范。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应规范的标明:
(1)产品名称、生产(或经销)企业名称和地址;
(2)产品执行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使用说明书(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和注意事项;
(3)需要登记的肥料产品应标明:肥料登记证号或备案号、产品适用作物;
(4)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应标明工业生产许可证号;
(5)总养分是肥料中对作物生长有促进作用的有效部分,只能是氮磷钾养分总和,不得将氮磷钾外的其它养分算作总养分含量。用肥料的价格除以养分含量,计算出一个养分含量的单价格,选择质优价廉的肥料。
4.要核对信息。核对包装袋标识内容是否真实。
5.要索取销售凭证。购肥时索取公章清晰的正规购肥销售凭证。
6.要留存未开封、包装完整的肥料1-2袋至收获后并科学保存。
7.要进行咨询。有关疑问可上网或电话查询,也可以到相关管理部门咨询。
8.要科学用肥。按照当地测土配方或农技人员的指导确定肥料使用数量和方式。按照肥料特性,科学混施肥料。混施过程易发生潮解、结块等物理性状改变或易发生化学反应的肥料产品一定不要混施。微生物肥料产品建议单独施用或与有机肥料混拌后再与化肥混施,一定不要直接与高浓度化肥、农药混施。
“八不要”:
不要购买“四无”肥料产品。
不要购买包装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肥料产品。
不要购买包装内容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包装内容的肥料产品。
不要购买名称不规范的肥料产品。如冠以灵、宝、素、王、精等名称及有机二铵、黑尿素等肥料产品。
不要购买流动商贩的肥料产品。
不要购买具有农药功效的肥料产品。
不要购买功能“神化”的肥料产品。
不要参加以销肥为目的的聚会或讲课,特别是不能在会上订肥或购肥。
特别提醒:
含氯肥料产品禁止在马铃薯、烟草、茄子、芹菜、甜菜、菠菜、莴苣、黄瓜、甘蓝、大蒜、西瓜、苹果等忌氯作物及盐碱地上施用。
三、问题处理“三注意”
1.注意保存证据。保存好购肥凭证和未开封的肥料产品,应留存至收获后。
2.注意保护现场。肥料施用后如出现异常情况,应保护好田间现场,为依法维权提供依据。
3.注意及时维权。因肥料问题造成损失的,要与肥料经营者沟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当地农业执法大队或市场管理部门投诉,无法达成和解的,要及时到人民法院起诉责任方。
希望各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农民朋友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农业、市场、公安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