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04-21 10:02:4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收获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装袋后冒充“希森6号”马铃薯种薯向陕西省靖边县张某某等农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3万余元。张某某等农户共种植129余亩土地。种植后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部分种子生长过程中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现象。经陕西省榆林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鉴定:田块马铃薯品种为“希森6号”,感染黑胫病主要原因是种薯带菌。经靖边县农业农村局测产鉴定,张某某等农户种植的马铃薯,平均亩产1225.9千克。经靖边县物价服务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涉案种子造成每亩损失价格为3600余元,共计造成张某某等农户损失47万余元。
2022年5月26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人员逐户走访各受害农户并听取意见,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证据,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以案释法优势,利用本案案发正值春耕备耕、农民集中选购种子的时间节点,及时在检察新媒体上发布《春耕在即,检察官提醒您:科学选种、谨慎购种》的宣传报道,结合本案介绍种子选购、储存的注意事项和发现购买到伪劣种子的维权方法。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积极参与诉源治理。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坚持实质认定标准,全面审查专家组田间调查和现场勘验意见,结合各被害人陈述和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认定王某某系以商品薯冒充种薯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且涉案假种子与受害农户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二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王某某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侵犯了“希森6号”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检察机关主动与权利人取得联系,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认真听取意见并为权利人提供法律咨询。三是民事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告知农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受害农户提起民事诉讼后,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为农户提供法律咨询,向法院移送证明造成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依法维护农户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向受害农户赔付部分款项。四是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当地种业生产、销售行政监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执法薄弱环节,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行政监管机制更为完善。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受害农户因伪劣种子所遭受损失数额的认定提出异议。公诉人答辩指出,田间鉴定专家组经田间调查和现场勘验作出的鉴定报告显示受害农户种植的马铃薯感染黑胫病减产主要原因为种薯带菌;结合GPS测亩仪测量的土地亩数、靖边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马铃薯测产报告、靖边县物价服务中心作出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受害农户陈述等证据,可以证明损失数额认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检察机关在庭审现场以案释法,结合案件指出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导致受害农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危害粮食安全,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危害种业安全犯罪,为种业振兴创造良好法治环境。马铃薯作为四大主食之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为保证马铃薯种业安全,我国专门制定了马铃薯种薯的国家标准(GB18133-2012),规定马铃薯种薯的病毒、细菌、真菌、昆虫等允许率均应符合最低标准要求。以商品薯冒充种薯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通过肉眼观察予以判断,往往在种薯发芽率低、农作物收成欠佳时才被发现,危害后果已经形成,难以补救。制售伪劣种薯的行为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惩治。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刑事严惩、行政监督、民事支持起诉等方式综合能动履职,确保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形成对农资安全、种业创新和农民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二)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由“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全力净化农资市场。靖边县是农业大县,又是西北地区马铃薯的主要产地,针对该地区制售伪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检察机关系统梳理行政监管漏洞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加大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完善举报投诉激励制度建设等方面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制止无证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场所。通过专项检查责令整改15家,当场处罚2家,立案查处1家;督促辖区内76家种子门店完善经营台账,对镇、村种植大户、制种公司工作人员80余人开展培训,促进规范合法经营。
(三)加强行刑衔接联动履职,共促形成“都管”大格局。为提升行刑衔接质效,合力保障农资安全,检察机关主动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12家单位共同签发《靖边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在案件线索发现、线索审查、线索移送等环节加强配合、精准发力,净化农资市场。检察机关与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6部门联合制定《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刑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涉种子违法犯罪行刑衔接机制,凝聚惩治合力,保护激励种业创新,为种业健康发展筑牢协同保护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