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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化肥,企业负责人被判无期徒刑

农时达情报 2023-04-30 20:50:31 0

被告人龚某在河南省淮阳县注册成立河南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龚某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龚某辉(龚某四弟)成立郑州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龚某辉为实际控制人。

甲公司内设生产部、仓储物流部、财务部、销售部,龚某对公司实行家族式管理,各部门由龚某及其家人负责。

被告人龚某龙(龚某大哥)负责生产部;被告人龚某峰(龚某二哥)负责仓储物流部;龚某负责甲公司销售部门及下属品牌销售公司;

乙公司销售甲公司生产的农药、化肥,龚某辉负责乙公司销售部门及下属品牌销售公司;

财务部由龚某直接负责,形成了等级严明、规模成熟、家族式生产、销售伪劣肥料、农药的团伙。

甲公司生产农药、化肥的配方由龚某提供。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牟取高额利润,龚某采用购买廉价不合格原料、少加或不加所标注的原药成分等手段进行生产。

经对甲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检出不合格农药288种,不合格率70.16%,不合格化肥510种,不合格率96.22%。

经对乙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检出不合格农药153种,不合格率52.58%,不合格化肥225种,不合格率96.57%。

经审计,认定甲公司不合格农药、化肥销售金额5900余万元,乙公司不合格农药、化肥销售金额1100余万元,总计7000余万元。

另查明,龚某还实施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2021年5月2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龚某、龚某辉等人提起公诉。

2021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龚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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