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2023-05-30 11:01:11
2023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伪造产地生产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7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对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进行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生产的滴灌钾肥和已生产完成的滴灌二铵两种肥料包装袋上分别标注了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均未标注当事人(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经查,当事人隶属的新疆中安国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有“肥料委托加工合同”并取得了上述两种肥料的委托生产资格。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加工生产了上述滴灌二铵26吨、滴灌钾肥37袋,共计货值9.98万元,还未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明确:“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不标注、虚假标注、伪造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有力保障消费者正确选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