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2023-06-03 17:26:35
2023年3月10日,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惠水县某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标识为“鑫豪达”3WBD-20型背负式电动喷雾器未标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及无厂名厂址。
经查,当事人经营“鑫豪达”3WBD-20型背负式电动喷雾器是无厂名厂址和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厂名厂址和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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