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时达情报 2023-06-05 15:04:26
案例一、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监利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3月23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监利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肥料案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线索,对当事人销售的“过磷酸钙”不合格产品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9月20日、分2次从湖北友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过磷酸钙”(规格40公斤/袋)1吨和3.2吨,购进价格700元/吨,以900元/吨的价格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3990元,违法所得共计10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产名厂址的产品案
2023年4月26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氨基酸氮肥的行为,作出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肥料20袋、没收违法所得8900元、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肥料生产,在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及成品仓库发现堆放有公安县某肥业公司荆某牌氨基酸氮肥60袋,经公安县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产品为冒用该公司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执照的情况下,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1800袋(45吨),并以950元/吨的价格销售涉案产品44.5吨,销售金额为42275元,获利8900元。剩余包装袋3200条尚未使用、涉案产品0.5吨(20袋)尚未售出被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的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肥料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荆州区李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1月20日,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荆州区李某销售不合格复合生物肥料的行为,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600元、处以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0日,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一批复合微生物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复合微生物肥料为不合格产品。经查,2022年6月1日,当事人以96元/袋的价格购入150袋(每袋40kg),购进价格共计14400元,当事人购入时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检验报告,销售价120元/袋,销售额共计18000元,违法所得3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