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23-06-15 13:49:22
化肥是农用物资中维系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之一,化肥的质量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
然而有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弄虚作假,销售伪劣化肥,不仅侵害农民利益,而且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农垦法院依法惩治销售伪劣化肥的犯罪活动,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近日,建三江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化肥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岳某某、刘某先后两次购买伪劣磷酸二铵化肥共计130吨,后将该化肥销售给八五九农场37名农户,销售金额396107元,造成农户生产损失共计455190.97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赔了部分被害人30000元的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其余被害人损失均由被告人岳某某、丁某某退赔,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应当以销售伪劣化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及各被告人退赔、认罪悔罪态度、所在社区有无不良影响等,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岳某某犯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犯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下一步,农垦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依法维护农资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