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时达情报 2023-09-01 17:32:19
8月2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男子假借名牌化肥名头销售伪劣化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该男子因生产、销售伪劣“复合肥”达150余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5万元。该男子的父母、妻子等其他参与者已被另案审查起诉。
据了解,王某今年35岁,本来做着在网店经营兽用保健品的生意。在经营电商过程中,他认识了做化肥生意的另一名经营者,并由此获得了“启发”。
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家住辽宁的王某伙同他人购买复合谷氨酸液颗粒,在辽宁省喀左县一家醋厂的仓库内分装成小包装,贴上某知名品牌复合肥的标签,并通过其经营的两家网店,以该品牌的名义对外销售。
据王某交代,他自己在网上找到一家制作产品标签的店铺,提出需要的品牌和内容等要求,对方据此进行设计并制作,然后交付给他。而他购入的复合谷氨酸液颗粒,其实只是制作化肥的原料。
据了解,在王某购入使用的复合谷氨酸液颗粒50公斤装包装袋上,明确印有“本产品仅供工业原料使用”。然而,王某却把这种工业原料直接装进了2.5公斤、5公斤等容量的小包装中,再贴上找人制作的标签,“摇身一变”成为知名品牌用于花卉、果蔬等的“复合肥”,只是这些产品中并没有真正复合肥中应包含的营养元素。
不仅如此,王某购入原料的成本每吨约1000元左右,而被伪造成知名品牌“复合肥”后,每吨的实际售价超过了4000元。
去年年底,南京市江宁区一名购买者准备给家里的桂花树施肥,在王某的网店花12.8元购买了5斤装的“某知名品牌复合肥”,收到发现包装有点简陋,和之前在农资店购买的包装不一样,于是报了警。东窗事发后,王某被警方抓获。
经查,这些“复合肥”的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店铺销售的“复合肥”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已代为退赃50万元,在法庭上他表示愿意继续退赃。因此,法院认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江宁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5万元;违法所得50万元予以没收。
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论是从数额标准、量刑格次,还是罚金数额的规定相对来说都是比较重的。
根据《刑法》对该罪名的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就已达到入罪标准;像本案这样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将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就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