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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320元,大量假化肥流入市场

云南高院 2024-01-10 16:23:40 0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化肥的案件。  


2022年,被告人蔡某与张某决定通过制作假化肥来获取高额报酬。张某按照蔡某提供的包装样式、产量要求,利用“潮白肥粉”制作化肥,然后使用钟某从网上购买的包装袋包装成昆明某治化公司“石林”牌过磷酸钙化肥(未经授权),以每吨320元、350元不等的价格提供给蔡某。


蔡某邀约苟某、孙某以每吨5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多地农资店。截至案发时,一共销售假冒的“石林”牌过磷酸钙化肥1196余吨,销售金额85万余元,被告人蔡某、张某、苟某、孙某、钟某五人共获利34.5万元。  


2023年10月,富源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和张某生产、销售假化肥,并且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依旧放任蔡某进行销售,与蔡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其应当对蔡某的后续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钟某在知道张某没有生产化肥的资质后依旧为其提供包装袋,与张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苟某、孙某在销售环节与蔡某构成销售的共犯,基于主犯蔡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某、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钟某、苟某、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化肥,销售对象人数较多,使大量假化肥流入农村市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富源县法院依法判处蔡某、张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不等,处罚金500000元至100000元不等。


蔡某、张某等五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被扣押的电子秤、手提高速封包机、假化肥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后,孙某、钟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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